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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个人专利注册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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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个人专利注册类型有哪些?

作者:咸阳百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9 08:32:10

1、发明专利技能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商品及制作办法、使用办法都能够请求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只需一些技能改善就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请注意只需触及商品构造、形状或其联系时,才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专利,只需触及商品形状,图案或许联系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联系、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使用的新规划,就能够请求外观规划专利。

今天我司带您聊聊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在很多需要商标的人或企业获取商标的一个非常常见的方式。那么什么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的专业回答是咸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其实说白了就是有商标的人不想要了就给有商标需求的人。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用到商标转让呢:

1.将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转让给别人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因依法判决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4.转让商标时不仅仅只转移一个需要转让的商标,还需要转移手头上的近似商标。既然用到了商标转让就该说说商标转让的两个形式了。商标转让的形式分为两种: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平时大部分的转让商标都是一合同转让的方式转让注册的,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转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个人以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应该依法履行手续,必须由商标局批准还能生效。如果不去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话属于自行转让商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要受到处罚的,严重时还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法,所以在专利代理机构很多,而今天要说的则是很多企业对于专利存在的误区,了解这些才能更好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在很多企业领导者都误以为自主研发的技术不需要申请专利也会受到保护,而其实纵使是自己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也要申请专利才能得到保护,尤其是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专利申请才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所以在专利代理机构很多。

第二,对于企业来说当研发出新的技术时经常出现的另外一个误区就是,企业误以为产品要生产甚至量产之后才能申请误区,而当技术研发出来到生产成品再到量产这本身就需要很长时间,而对于商业竞争来说瞬息万变,因此作为企业当研发出自己的技术后,就应该进行专利的申请,而如果因为对于流程不熟悉等原因耽误申请时间,则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很多企业对于产品专利还有一个误区,觉得同一个产品申请专利之后,技术方面发生改动就不需要再次申请,而其实当具体的技术发生改变之后,新产品的技术其实就属于新的技术,因此需要再次申请专利才行,而且企业应该清楚当研发出新技术申请专利后,通过对技术的革新再次申请专利,这本身可以增加企业的专利布局,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大有好处。

商标权人在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情况,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并经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权属裁定。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满足的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两种结果: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成立,应宣告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被争议人应限期交回咸阳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消灭;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该裁定结果最终也会录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系统,在其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就能了解详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

争议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在修改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规定为终局决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商标确权的通行做法,而且也有违我国的法治原则。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商标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即由司法机关决定商标权的最终归属或商标权的存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也明确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规定不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审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起复审的二审程序,凡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商标确权制度的这一重要改变,反映了我国法治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及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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