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商标注册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一直以来,经常会有客户质问我司代理人,人家商标注册都包过,你们家商标注册不包过还收费那么贵,为什么?我司商标注册代理人心情不好的时候就会直接回复说,你找商标注册包过的代理去吧!!!但内心里五味杂陈,不是滋味,我们是做服务的,不能这么不负责任,即使对人性的弱点无可奈何,我们也有义务去告知客户实情,那今天我司就将咸阳商标注册包过的事儿跟大家一起聊一聊吧!
咸阳商标注册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商标查询;查询该商标或类似商标是否已被人注册,一旦发生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注册不了的。因此,商标查询关系到商标能否注册下来,该程序极其重要。再者,商标从提交到录入数据库到数据审核通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约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里,如果别人注册了与你一样或类似的商标,商标申请人是查询不到该商标的,该段时间也叫商标查询盲期。因此,商标注册包过只是部分不良商标代理的幌子,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证。
2、商标注册提交;商标注册全国唯一受理机构是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因此,其它所谓的直属机构、办事处等都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目前中国只有两种方式办理商标注册:第一就是委托各省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二就是申请人直接前往北京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其它任何方式目前都是不能办理的。近期一些网站推出商标申请人直接在其网站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件的活动,这些都是骗人的,到时商标注册不下来,他们就会推脱说是申请人自行提交的申请,与其网站无关,让申请人直接打电话给商标局,而商标局的电话是非常忙的,基本是很难打通的。商标申请文件的填写也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填错了或填写的格式不对,商标局都会不予受理,因此,提交一份商标注册需要专业、细心、时间,弄不好就会不予受理或要求商标补正。
3、商标公告或被驳回;商标如果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就会下发《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如果审核不通过就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公告了,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申请人皆大欢喜,要是被驳回又该怎么办?复审还是不复审,复审的话商标申请人得再付3000左右的复审费,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商标不过就不是商理代理机构的责任,如果申请人同意复审是不是就一定能通过注册呢?也是不一定的。此时,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率也不是百分之百的。
第三,就算顺利进入初审公告,倘若他人在公告期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商标注册也是存在失败风险的。因此,要成功注册一件商标,必须历经艰难险阻,跨越重重障碍,因为商标注册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向申请人承诺包过、包拿证,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理性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此类承诺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判断,切勿信以为真,影响到商标注册的成功。
虽然公司股权变更的意思很好了解,是指公司内部发生股权转让的状况,可是股权变更的办理手续可不太好实际操作,不仅是涉及确保公司内部的运行平稳,更为要慎重的拟订变动协议,防止事后的纠纷案件发生,因而公司股权变更并没有想像中那么非常容易办理。
第一点、公司股权变更的实际步骤:1、公司股权变更要领到《公司工商变更申请表》(工商管理局办理证件服务厅对话框领到)2、公司股权变更要变动企业营业执照(填好公司变动报表,盖章公司章,梳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到工商管理局办理证件服务厅办理)3、变动税务登记(拿着工商变更通知书到税局办理)4、变动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动通知书基本账户开户行办理)。
第二点、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材料:1、《公司工商变更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人员股东签名、盖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人员股东签名、盖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正本)5、全体人员股东身份证扫描件(正本核查)6、公司股权变更协议正本。
第三点、公司股权变更的常见问题:1、签署公司股权变更协议的行为主体在公司股权变更中,转让股份的行为主体理应是公司的股东,购买方能够是原公司的股东,还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结合实际,一些公司股东要以公司委托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导致签订行为主体的搞混。此外,假如购买方是公司,要考虑到是不是必须历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假如是普通合伙人,则要核查其是不是已申请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2、股东会或别的股东的决定或建议股东在对外出让股份签署公司股权变更协议前应征求别的股东建议,别的股东在具体条件下,舍弃优先购买权时,才可以向股东外第三人出让。另外,还特别注意其他法定前置程序的执行,不然会出現失效的法律不良影响。此外,不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独股东的建议,均要产生书面报告,以防止别的股东过后悔约,造成纠纷案件造成。
3、对后置审批程序流程的关心一些公司股权变更协议也要涉及主管机构的准许,如国有制股份、或外资公司公司股权变更等。公司若想添加或是撤出股东,都必须办理公司股权变更办理手续,此刻就必须前去工商管理局办理有关办理手续,实际的步骤网编早已列举出去,若有有意者资询中介机构,终究事关到公司的内部调节,因此还是要慎重为上。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然而很多用户不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意义,为了防止用户将其混淆,注册公司平台专门整理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二者的定义不同 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商标转让一般有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商标许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持有人可以取得商标使用费,被许可人则可取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二者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不同 商标许可所需资料:
1、许可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档案信息
3、双方签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5、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商标转让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三、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其他区别
1、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注册商标的转让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3、商标转让应当将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许可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4、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5、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而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6、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而在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7、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8、商标许可若是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则最高,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
9、商标转让需要签订相关转让申请文件共同提交商标局备案转让,其法律结果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商标许可只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即可。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商标许可应当提交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去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在实际应用中,商标许可根据授权使用的期限缴纳使用费用,而商标转让则根据双方达成合意一次性缴纳转让费用,亦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用。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 (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 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 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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