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什么会被驳回
很多人在没有注册商标之前,都会以为商标名称不就是一个名字吗?那应该提交上去就很快可以注册成功了吧?其实,不是所有的咸阳商标注册流程都是一帆风顺的,期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可能最先会遇到的就是收到《驳回通知书》被告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这时很多申请人就开始慌了神,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怎么办?是不是这意味着商标注册失败?今天就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驳回的那些事。
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什么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是在注册过程中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核查后的一种审查结果,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规定:比如不能注册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相同的商标,不能注册带有欺骗性或民族歧视含义的商标,不能注册县级以上地名或外国地名相同的商标,不能注册含有不良含义的商标等等。
2、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这个原因应该是日常驳回过程中出现次数较多的原因,近似也就是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含义、读音、图形的构图、整体结构、颜色组合等等相类似,近似的商标会玲公众容易误认或者产生混淆。产生这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商标注册之前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盲目注册。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比如侵犯之前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或者是驰名商标等在先权利的,商标也会被驳回。
那么收到驳回通知书怎么办?
驳回复审很关键,《商标法》有规定,自收到驳回通知书的十五日之内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一般建议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后提交驳回复审材料,但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驳回复审都能通过,通常来说被近似驳回的复审通过几率会比较大,违法规定的驳回基本就是没有进行复审的意义了,因此,一个好的商标代理人也就成为了驳回复审的关键。如果不做驳回复审或者超过期限无法做复审,全部驳回的商标则代表该商标注册失败,部分驳回的话就只是之前注册时候选定的部分商品/服务上不能使用该商标,能使用的范围一切以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服务或商品为准。
驳回复审都需要的哪些材料?
1、个人申请的商标,需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商标申请人身份证、驳回通知书原件、驳回通知书信封原件。
2、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驳回通知书原件、驳回通知书信封原件。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对商标驳回有了了解,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不要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就自乱阵脚,需要做的是尽快找到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做商标驳回复审的分析,成功率大的时候不要放弃驳回复审的机会,毕竟重新提交注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商标不等人。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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